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激励企业科技创新的重要税收优惠政策,自2023年1月1日起,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享受研发费用100%加计扣除(形成无形资产的按200%摊销)的制度性优惠。但实践中,部分企业因对政策边界理解不清,将不适用场景纳入申报范围,导致税务风险。
一、不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类型
(一)常规性、非创新性活动
1.企业产品(服务)的常规性升级,未实现技术或工艺的实质性突破;
2.对已公开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,包括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、材料、装置、产品或知识等;
3.现存产品、服务、技术、材料或工艺流程的重复或简单改变,无创新性改进;
4.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,如售后维修、技术咨询等后续服务。
(二)非技术性研究与流程性活动
1.市场调查研究、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,侧重商业决策而非技术研发;
2.作为工业(服务)流程环节的常规质量控制、测试分析、维修维护;
3.社会科学、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,不涉及自然科学与技术领域的创新。
二、不适用加计扣除的行业范围
依据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》(GB/T4754-2017),以下行业企业无论是否开展研发活动,均不得享受加计扣除优惠:
1.烟草制造业;
2.住宿和餐饮业;
3.批发和零售业;
4.房地产业;
5.租赁和商务服务业;
6.娱乐业;
7.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。

三、不适用加计扣除的费用与主体边界
(一)费用归集排除情形
1.与研发活动无关的费用:未直接服务于研发目标的支出,如生产经营用材料费用、非研发人员薪酬等;
2.划分不清的费用:研发费用与生产经营费用未分别核算,无法准确归集的部分;
3.超比例委托研发费用:委托境外研发费用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;
4.其他相关费用超标部分: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(如差旅费、会议费等),总额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10%的部分。
(二)主体资格排除情形
1.会计核算不健全或未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;
2.非居民企业;
3.未按规定设置研发费用辅助账,或未按研发项目分别归集费用的企业;
4.委托、合作研发项目未按规定在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完成合同登记的企业。
四、政策适用核心判定原则
1.创新性原则:研发活动需围绕“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”“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”“实质性改进技术或工艺”展开,无创新属性的活动一律排除;
2.相关性原则:费用支出需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,且能准确归集到具体研发项目;
3.合规性原则:企业需满足行业范围、会计核算、合同登记等合规要求,否则丧失优惠资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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